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是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等,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转移给债权人进行质押,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其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