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小组要进行社保问题基金监管调研报告的撰写,需要总结社保基金监管的已经出现的问题,有资料参考吗。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1-01 河北张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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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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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和社会地位低下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受到的法律保护和社会的关注都比较少,所以,导致了很多的公民对社会保障基金都并不了解,甚至有概念混淆的情况出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社会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样很多的社会制度的进行都离不开依法治国。同样,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过程中,法律依旧成为了比任何监管措施都有说服力的监管手段,有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能够使得很多的基金监管措施落到实处,但是,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并没有太多的法律保护,所以,导致了很多社会保障基金发放工作在进行的时候缺乏了法律的保护,使公民的信任度降低,无法真正让社保基金做到为人民服务,所以,人民的关注程度比较低,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一度受到影响。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也并未真正落到实处。
    2.社会保障基金发放监督管理不到位
    社会保障基金分为几个类型,文上所述的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等都是比较重要的社保基金,属于社会福利覆盖面积比较大的基金类型,但是,根据调查,我国的这些基金监管有很多的覆盖仍然存在漏洞,如因为基金在发放过程中监管不严格,导致了很多的基金有发放不平均的现象。所以,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过程中应该着重监督管理基金的发放,保证覆盖率的同时可以进行实名登记发放人员。
    3.社保基金监管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各部门运行不协调
    行政手段也是在社保基金监管过程中的一种监督手段,但是其并没有法律监督的权威性,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的法律保护比较少,所以更多的是依赖于行政管理,因此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过程中行政手段占据了比较大的地位,但是,长此以往,会造成一定的问题,
    首先,就是权威性,虽然行政手段也是一种监管手段,但是法制社会,法律的权威性更能让百姓信服。
    其次,会造成一定的官僚主义作风出现,简单的说会有很多的所谓捷径可以走,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社会保障基金发放本来就是一种社会福利,这样的行为会让更多的人对社会失去信心。
    4.基金投资运行过分追求利益,监管不到位
    基金投资会让社保基金变得更有意义,但是如果过分的在基金投资过程中追求利益,就失去了社会福利的意义。现在很多的百姓因为对社保基金投资的不了解,造成了盲目的投资,而且我国现在只有社保基金发放的体系,并没有形成投资体系,因此,在投资方向上没有人对百姓进行引导,造成了很多人走入盲区,所以,对社保基金的投资形成一个专门的体系更为重要。
    以上是社保问题基金监管问题的解答。
    全文
    11 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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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出现的问题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作为社保问题基金监管调研报告的参考。
    1、社保扩面征缴上没有形成合力。《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审计及监察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管过程中的职责。而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多数税务机关只是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征收社会保险费,而依法对缴费单位的进行监督稽查和欠费追缴及依法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等工作基本没有实施;财政部门仅仅对已经征缴到帐的社保基金实施财政专户监督管理,而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实际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不到位,同时对一些享受上级养老保险资金补助县而言,财政部门为考虑能得到更多的上级补助资金,减少地方财政配套支出,在审核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时,往往不能从应收尽收的角度去思考,而只是从实现当年收支平衡的角度去考量;审计部门虽然经常安排社保基金审计项目,但基本上只对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财务管理方面实施审计监督,对缴费单位参保缴费情况未能作跟踪审计。虽然各地政府在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上出台许多地方性法规,要求各部门实行齐抓共管,但事实上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仍然是劳动保障部门一家唱戏,没有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2、在基金监管上财政、社保部门没有形成双向制约机制。《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将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防范社保经办机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这样做,将原来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只发生于社保经办机构环节,变成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两个环节,并产生了新的控制漏洞。其
    一,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都集中在财政部门专户管理,加之地方财政资金相当紧张,为财政部门挪用基金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且一旦挪用,不易暴露。日前国家审计署对全国各地社保基金审计中发现70多亿元的违规问题,大多数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其
    二,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实行有效监管并不到位。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力量都放在对存入财政专户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上,而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却疏于监管,也无力监管。其
    三,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未能落到实处。按照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而实际操作上,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这个问题上可能推诿扯皮,影响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在利息分配上,往往根据各险种基金存款进行粗略估算分配,缺乏分配的科学性。其
    四,部分县由于地方财力紧张等因素,财政预算中未能安排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造成了“吃”社会保险基金及利息,长期占用社保基金等现象。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业务和财务管理等基础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社会保险各项业务财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还不健全完备。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都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的各项具体业务来实现的,加强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必须从健全完善内部业务运行程序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入手。在这方面,虽然上级政府和部门出台了若干规章制度,但部分社保经办机构未能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二是编制紧缺,人少事多,个别业务、财务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参保职工人数已成倍增加,由于受编制限制,有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十分缺乏。同时,少数工作人员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个别财务人员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财务记帐发生差错,会计信息不能准确分析,影响了社保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流于形式,未能落到实处。
    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还有待加强。一是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没有落到实处。虽然劳动保障部下发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但是由于受编制的限制,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基本上都没有专职的基金监督和内部审计机构,基金行政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大都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二是社会监督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按照有关规定,各地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健全社会保障监督体系,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征缴、支付、调剂、投资运营、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但实际上各地的监委会大都没有正常开展活动。三是应该向社会披露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信息,没有及时披露,无法接受社会监督。
    全文
    8 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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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传唤回去要收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事人在服刑期内不会被立刻收押。在取保候审阶段,受到公安局的传唤并不等同于即将面临收监,这是常见的程序操作。
1.在取保候审之后,检察院通常会对案件进行询问以核实案情,并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当事人案件有可能在近期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
然而,检察院并无权力直接实施拘留,拘留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2.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公安局的传唤就只是例行公事,旨在调查了解案件各项具体情况,而非意味着将面临收监。
3.依据既定法律规定,传唤和拘传的持续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但若案件情节特别严重或复杂,需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时,传唤和拘传的持续时间则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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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监控侵占罪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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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企业、机构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员工,在职务范围内,以权谋私,将本应属于本单位的财务据为己有,其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则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当公安机关接收到关于此类犯罪行为的举报时,应当依照程序进行受理和审查,若发现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符合法定立案要求的,应当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同时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对犯罪分子进行依法惩处;反之,如果经审查发现该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要进行行政处理的,也会依法进行相应处理或者移交至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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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不是都会被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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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之后并不必然导致犯罪嫌疑者被重新羁押归案。
然而,若在此期间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被判定为实际刑罚,则有可能面临收监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属于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之一,并非意味着一经获得此项权利便万事大吉,也并非必定会被判处缓刑。在量刑阶段,只要犯罪嫌疑者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通常情况下均不会被重新收监;反之,若最终被判定为实际刑罚,仍需严格履行相应义务。取保候审,即侦查机关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不逃避或阻碍侦查工作,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该制度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进行拘留或逮捕,但需对其行动自由予以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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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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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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