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顺风车法律问题标准如下: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求搭顺风车,是无偿的,是车主好善乐施的行为,搭乘方与运输方并没有就运输服务的意思表示,也不支付相应的对价,合同行为不成立。那么,对于搭车人受伤,是不是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前面已经分析,并不成立运输合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行为,不能类推,该用侵权法的规定。退一万步说,即使依合同说,举轻明重,对于无偿和同,像赠与的规定,只有赠与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保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人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