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为工人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能够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公司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为交费年限的,应按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公司和个人实行交费规则后,应交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持续交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量视为交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花费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本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终的事实上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公司和人员及中断交费的公司和人员。不包括按限定核定了交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公司和人员,对已核定过交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限定确定和征收。
1、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交费后,未核定过交费基数、未交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不满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进行参保登记,未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2、关于中断交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交费规则后,核定过交费基数,也曾交费,后因各种原由不再申请交费基数,也不再交费的,为中断交费公司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