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如果案件符合如下情形的,法院有权做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其次,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案审程序有问题的,可以向当地检察院反应相关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