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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的地方意外死亡,算工伤么,怎么界定,能有什么补偿

帮助5人 203浏览 匿名 2017-11-18 广东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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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林振富律师
    林振富律师
    评分 5.0 服务2.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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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工伤,赔偿七十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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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7-11-18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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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工伤,按照因工死亡由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包括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丧葬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具体情况确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0年7月9日,国家安监总局召开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在会议中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新标准实行后,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提高近两倍。
      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计算,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是34.6万元。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平均水平在50万至60万元之间。
    以上是有关于建筑意外死亡赔偿金的相关内容,望采纳!
    全文
    13 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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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的地方意外死亡,算工伤么,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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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现在的工程意外死亡标准是按照每年全国的城镇居民的一个月收入的20倍进行一次性支付的,并且我们还需要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十倍,进行的一个丧葬费及其他补贴金的一个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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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款式侵权界定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商标侵权行为颇为多样,以下便是其中较为普遍的几种情况:
首先,未经许可,在同类产品中使用与已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
其次,未经授权,在同类产品中使用与已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标识,或是在类似产品中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度较高的标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要判定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必须满足该行为易于导致公众产生混淆的前提条件;
再次,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第四,非法制造、擅自生产或销售他人已注册商标;
第五,未经许可,擅自替换商品的注册商标后再将该商品投放市场;
最后,故意协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此外,还需特别强调的是,除以上列举的六类侵权行为外,其他任何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形式损害的行为,亦有可能被视为侵犯商标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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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员伤亡赔偿有标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他人不幸身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涵盖以下项目:
第一,医疗费用。
即依据医院对受害方在该次交通事故中所受创伤治疗所需的必要费用进行精确计算,并依此为依据进行支付。
受害者在结案后如尚需继续接受治疗,则按照治疗过程中的必要费用予以赔付。
第二,误工费用。
如果受害者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则应将其因事故而导致的误工收入减少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来计算误工费;
对于收入水平明显高出交通事故所在地平均生活费用三倍之上的受害者,则应按照三倍的标准进行计算。
第三,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对于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受伤或残疾者,应按照其实际住院天数来计算伙食补助费用。
第四,护理费用。
当受害者在住院期间需要专人进行护理时,必须提供医院的明确证明,以便对护理费用进行合理赔偿。
第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
这是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征税标准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自受害者确定伤残之日起,应赔偿其20年的生活费用。
第六,残疾用具费用。
如果受害者因为残疾而需要配置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例如制作拐杖、安装假肢、购买代步车等,都应该凭借医院的证明文件,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进行计算。
第七,丧葬费用。
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用标准进行支付。
第八,死亡补偿费用。
这是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用为基准进行计算的,应补偿受害者10年的生活费用。
第九,被抚养人生活费用。
对于受害者生前或残疾者在失去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赡养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以及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等,均应给予适当的生活费用。
第十,交通费用。
应按照当事人实际所需的费用进行计算,并凭据支付。
对于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用,通常也应包含在此范围内,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人。
第十一,住宿费用。
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进行计算,并凭据支付。
第十二,其他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开车不小心撞死保护动物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场景一:
(狗已拴链)——车主全责若狗主人在携犬外出时,为其配备了绳索加以约束,此时若犬遭车辆碰撞受伤乃至丧命,在进入调解阶段时,狗主人一方可着力强调此事,并使得法院多数情况下判定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原因在于,狗主人已经履行了保障犬只安全的职责,而车主对于犬只所受之伤或不幸离世,理应予以相应赔偿。
场景二:
(狗未拴链+车辆正常行驶)——狗主人全责若犬只未系上绳索,且肇事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并无违规行为,从法律层面来看,狗主人未能尽到对犬只的保护责任,因此应由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从道义角度出发,车主亦不应表现得过于冷淡无情,给予狗主人适当的安抚与慰藉亦属必要。
场景三:
(狗未拴链+车辆违章行驶)——双方均需负责,调解处理若车辆本身存在违章驾驶行为,如在停车场、住宅小区及其他特定区域超速行驶,抑或是在单向通行路段逆行、在禁行区域穿梭等,在自身违法的前提下,无论何种事故纠纷,车辆皆需承担相应责任;
倘若被撞的犬只同样未系上绳索,则狗主人与车主便应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一方面是车辆的违章行驶,另一方面则是狗主人未能尽到对犬只的保护义务。
然而,具体的赔偿事宜仍需在警方的调解之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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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意外死亡怎么处理?
首先就需要按照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赔付项目及数额;其次是需要明确的是要明确事故责任分担问题,尽管实践中受害方责任较小,但是也要负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最后就是结合上面两点来确定最终赔付数额并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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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阳台外还有个小平台算房产面积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阳台在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相关细则更新如下:
首先,对于原本已经在设计中被规划为全封闭式的阳台,应根据其外部的水平投影面积来精确计算其建筑面积;
其次,对于那些挑型阳台来说,其底层板面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将被视为建筑面积的计算范畴;
再者,对于凹形阳台而言,其实际使用面积的一半将被计入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之内;
最后,对于那些半挑半凹的阳台类型,其中挑出部分的底层板面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将被视为建筑面积的计算范畴,而凹入部分的实际使用面积的一半也将被计入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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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执行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人民法院异地执行过程中,针对司法拘留的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如下:
首先,必须存在被执行人具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当行为。
这是执行工作人员做出拘留裁定的必要前置条件,若被拘留者并不存在此类行为,则无法进行拘留处理,此点遵循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条款规定。
其次,拘留在需要得到院长授权审批确认的情况下方能实施。
由于司法拘留涉及到对人身自由权的严重限制性强制措施,因此被视为执行工作中的重要议题,需由三名以上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执行员共同商讨并上报至本院院长处进行审批。
最后,异地拘留的合法性也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非本辖区内的被拘留者,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遣专人前往被拘留者所在地的法院,请求该院提供协助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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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意外死亡会坐牢吗?
工地意外死亡不会坐牢,因为这样的一种情况的话,他并不是故意为之的,所以通常都不需要为此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也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国家规定了有一定的民事方面的赔偿的责任,赔偿数额相对来说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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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别人拿自己的作品去参加比赛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如何应对他人对自己创作成果的剽窃行为:
第一步,若您发现有他人妄图剽窃您的作品时,身为原作者完全有权利向相关的著作权监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这些无耻之徒为他们的侵权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他人原创作品的行为,均被视为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当您遭遇他人侵犯自身著作权的情况时,
首先应该尝试与侵权者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及时采取和解措施,那么双方都将避免遭受实际损失以及声誉损害。
然而,若协商未能取得理想效果,您还可选择寻求调解途径,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合同纠纷同样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同时,您也可以依据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发后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结果,各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如有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当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存在违法情形时,有权依法不予执行。
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仍可就合同纠纷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且事后亦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则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劳动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怎么操作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关于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
申请执行人必须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提起执行立案申请。
申请的有效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以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履行期限的
最后一天为准,若法律文书中明确规定了分期履行,则需自每一次规定履行的最终期限之日起算。
其次,关于执行立案权属归属问题。
执行申请应向上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再次,申请执行所需提交的相关文件包括:
1、申请执行书。
该申请书中应详细阐述申请执行的原因、具体事项、执行标的物等内容,同时也应提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了解情况。
2、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对于公民个人申请者,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
对于法人申请者,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对于其他组织申请者,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如由他人代理申请执行,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5、申请执行时无需预先支付申请执行费用,但人民法院会在执行到位后的首批执行款项中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用。
收费标准如下:
执行金额或价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每件需交纳50元;
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按照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
执行金额或价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上2000元交纳。
此外,还需前往仲裁员处开具生效证明,用以证明仲裁裁决已经生效,或者证明双方领取裁决的时间以及双方送达回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仲裁裁决执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不予执行情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要承担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解析:
作为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上限无限制的合伙企业债务连带责任,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往来或交易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益性质的单位及机构如学校、医院等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被明确排除在外,无法成为普通合伙人。
此外,有限合伙企业通常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其中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需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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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意外死亡赔多少钱?
在工地意外死亡属于工伤,按工伤的赔偿标准来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赔偿金。当人们在工作或工作中受伤时,通常是工伤。工伤时有发生,尤其是一些在工地工作的人,有时甚至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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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报销单据粘贴应如何操作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单位费用报销事宜,我将详细展示以下六个步骤:
首先,您需要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以此获取可作为凭据的真实凭证;
其次,您需妥善地将相关原始凭证进行粘贴整理;
再次,依据原始凭证上所记录的交易发生时间,分别有序地为每项开支详细填列报销单,同时进行编号以方便查阅;
接下来,您提交的所有报销单都必须得到直接上级领导人员的许可批准;
紧接着,在上级领导人员批准之后,财务部门还须进一步仔细复核单据及报销标准评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最后的步骤,出纳人员将会根据先前审批签署过的报销申请单据,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相应款项的支付结算。
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的主要监管机构,其职责包括了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以及缴销等环节的全面管理与监督。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进行商品采购销售、提供或接收各类经营性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各种经营活动时,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正确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
此外,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则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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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猝死算不算工伤,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职员工因公猝死于工作场所内,通常会被判定为工伤事故。
依据相关法规,在确定为工伤事故之后,其直系亲属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应条款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领取丧葬补贴金及供养亲属抚慰金,同时还可申请获取一次性的工亡补偿金。
至于职工有关情况,倘若出现如下任一事项,便可视作工伤:
(1)在正常工作期间内在工作岗位上突感身体不适并最终不幸去世,或者在发病后48小时内经过全力抢救仍未能挽救生命;
(2)在抢险救灾、保护祖国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境中受到了意外伤害;
(3)职工过去在军队服役期间曾因参加战斗或完成公务而导致身体损伤并留下残疾记录,后在用人单位正式工作时旧伤再次发作。
对于符合上述第
(1)项、第
(2)项条件的职工,他们将依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而对于符合上述第
(3)项条件的职工,他们将依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享有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任何与民事权利和义务性质相关的争议性案件,皆属于我国的人民内部矛盾性质,此类案件皆归类于民事范畴内。
然而,对于那些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甚至违反了刑律且应当接受刑罚制裁的犯罪行为,则属于阶级矛盾性质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被划分为刑事案件。
2.对于适用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等众多民事法律进行审理的案件,我们可以将其认定为民事案件。
反之,如果某些案件需要运用刑法等刑事法律来进行调整,那么这些案子便是刑事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案件通常属于自诉案件,而刑事案件则往往以公诉案件为主导。
此外,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设定在三年内,而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则根据具体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以及量刑档次的最高期限来确定。
3.刑事案件是指那些触犯了刑法规定,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最大的区别之一。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到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因此民事责任并不构成刑罚后果。
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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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赔偿金能作为遗产吗
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因为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之前并不存在这笔财产,故不符合遗产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死亡赔偿金的作用是填补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赔偿的对象是受害的近亲属,只是赔偿金的来源与受害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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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机动车撞死了行人如何谈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后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死亡赔偿金;
2)丧葬费;
3)被抚养人生活费;
4)交通费用等整体损失。
其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参照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外加20倍的总额。
但是,对于已达六十周岁以及以上年纪者,其在递增年龄一岁的同时,应当相应地减少一年的赔偿金额。
至于丧葬费,则是以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6个月的总和来计算。
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则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进行计算。
若被抚养人属于未成年人,那么其生活费将计算至十八周岁为止;
如果被抚养人没有劳动能力且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话,那么其生活费将计算二十年。
然而,对于已经达到六十周岁以及以上年纪者,其在递增年龄一岁的同时,应当相应地减少一年的赔偿金额;
而对于七十五周岁及以上年纪者,其生活费将仅计算五年。
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结合所在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与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外地的在上海交社保退休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若外来人员符合如下各项标准,则可在上海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首先,需满足法定的退休年龄要求,具体而言,男士须年满60岁,而女士如从事管理或技术层面工作,则需要年满55岁;
另外,对于直接参与生产服务领域的工作人员,则需要年满50岁;
其次,要求个人与所在单位共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养老保险缴纳义务,并且在退休之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必须在本市范围内;
再次,缴费年限包括外地社保年限在内,累计应满15年;
最后,在上海地区累计缴费年限也需达到10年以上。
法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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