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安置房的条件:
(1)安置房申请人、共同安置房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安置房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安置房申请人依照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安置房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此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安置房申请。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