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进行了列举性的规定,关于 “货币性收入”的不同理解一度成为热议的话题。有人认为,只要是每月企业支付的、员工拿到手里的钱就应当属于 “货币性收入”。这样的理解其实有些以点盖面。差旅费是否属于工资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差旅费的具体数额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不管员工是否出差,一个月出差几次,无需提供报销凭证,员工都会获得差旅费且金额相同。这两种类型的差旅费具有津贴的性质,是对员工特殊劳动条件下超常劳动的补偿。例如本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差旅补助”,就是公司对黄某经常往来于北京与广州之间开展工作的补偿,属于工资的范畴,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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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对差旅费没有确定具体的金额,而是根据员工实际出差情况予以 “实报实销”。企业向员工给付差旅费的依据是员工所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凭证,如火车票、飞机票等。这种情况,从给付性质上看,企业支付差旅费是对员工因差旅而垫付的相关费用进行的财务结算,不是对员工出差给予的额外补偿。从财务制度上看,费用报销属于企业费用支出;工资、补助则在 “工资”科目中进行处理。虽然从表面上看二者都表现为 “货币性收入”,但本质却相去甚远。因此,本案中公司每月给黄某报销的 “出差费用”不属于工资范畴,不能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范畴。
由此可见,差旅费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关键要看该费用是否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有规定,以及员工领取该费用时是否需要向企业提供相应的报销凭证。正确计算经济补偿金是人力资源工作者的基本功,把握经济补偿金的细节性问题更显得尤为重要。
上诉就是差旅补助算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