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规定,各类补助属于工资的范围,应当与工资合计在一起后计税,因此不应当就此项单独收税,差旅补助以工资形式发放的,超出也要交个人所得税(工资中包括各种补助)。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二、差旅费津贴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现行政策,关于出差补贴事项有以下具体规定:
首先,对于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制定了明确的金额范围,即由原先每个人每日50元的标准上调至70元,而深圳、珠海、厦门、汕头以及海南等地区则由每个人每日的70元调整为90元。
其次,对于工作人员在出差过程中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也提出了相应纲领性的指导标准。
再者,对外出出差的工作人员提供伙食补助方面也做出了政策性的改进,普遍地区实行的是由原有的每个工作日8元提高至20元的标准,而特殊地区更是从16元提升到了每位工作者每日30元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现行法规制度,各类补贴被认定为工资范畴之内,亦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将其与相关薪资进行合并计算并计税,以此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以上准则,个人对于差旅补贴等特殊类别,无论其具体金额大小,均不应作为单独的收入来源进行征税处理。再者,如果员工能获得的差旅补助等特殊福利是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的,那么对于超出标准的部分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过程中,员工所得报酬中所包含的各类补贴均需纳入计税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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