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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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法律规定,各类补助属于工资的范围,应当与工资合计在一起后计税,因此不应当就此项单独收税,差旅补助以工资形式发放的,超出也要交个人所得税(工资中包括各种补助)。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法律规定,各类补助属于工资的范围,应当与工资合计在一起后计税,因此不应当就此项单独收税,差旅补助以工资形式发放的,超出也要交个人所得税(工资中包括各种补助)。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二、差旅费津贴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现行政策,关于出差补贴事项有以下具体规定:

首先,对于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制定了明确的金额范围,即由原先每个人每日50元的标准上调至70元,而深圳、珠海、厦门、汕头以及海南等地区则由每个人每日的70元调整为90元。

其次,对于工作人员在出差过程中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也提出了相应纲领性的指导标准。

再者,对外出出差的工作人员提供伙食补助方面也做出了政策性的改进,普遍地区实行的是由原有的每个工作日8元提高至20元的标准,而特殊地区更是从16元提升到了每位工作者每日30元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现行法规制度,各类补贴被认定为工资范畴之内,亦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将其与相关薪资进行合并计算并计税,以此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以上准则,个人对于差旅补贴等特殊类别,无论其具体金额大小,均不应作为单独的收入来源进行征税处理。再者,如果员工能获得的差旅补助等特殊福利是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的,那么对于超出标准的部分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过程中,员工所得报酬中所包含的各类补贴均需纳入计税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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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9号)规定:“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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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定的差旅费补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规定如下: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形成出差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签署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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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6、出差回公司应在一星期内报账,超过一星期报销差费,每一天按30元罚款,若迟报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每一张单据按每月30元累积加罚(发票日期),并追究其部门担保人责任。
7、出差时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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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
  
1.事业单位副市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50元调整到7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70元调整到90元。
  
2.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40元调整到60元。
  
3.局级以下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20元调整到4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工具及交通费开支标准
  
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仍严格按照京财行()1384号文件第二条执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在15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市级单位经局级领导批准,区、县级单位经区、县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 区由8元提高到20元,特殊地区由16元提高到3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区计发伙食补助费)。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及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统一支报。如主办单位无法报销的,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收据在包干范围内据实报销。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材料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凡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参加会议的人员途中只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给住宿费,凡乘坐飞机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再发给任何途中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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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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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
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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