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在 劳务派遣过程中,由于用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加班加点的
现象,而加班费的支付与数额一般未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事先约定。绩效奖金 是一个时期或一项任务的完成而按劳动者劳动绩效计算、发放的奖金,也不 能事先约定。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则是体现劳务工与用工单位其
他职工同工同酬,因此,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费用等,都应在劳务派遣单 位支付的工资之外,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工有加班费吗?要根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