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2008年前后应该分段计算,2008年之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2008年之前的按照《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来计算。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封顶的计算,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7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因此,2008年之前只有在“协商一致”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才存在12年的封顶,对于其他情形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都不存在12年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