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产检假在《劳动法》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是根据最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享有产检假的权益,所需时间需要计入劳动时间。
具体如下:
1、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2、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此外,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
如果职工的产检假被用人单位拒绝或工资被扣,职工可以向劳动部门依法投诉、举报或申请仲裁。
请注意,如果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妈妈们可以再一次享受产检假的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