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 对于组织和领导性质的黑社会组织者,应处以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还会被没收财产;对于积极参与该组织的人员,将会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也可能面临罚款或财产没收的处罚;而那些选择加入其他相关组织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将会被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同时也有可能受到罚款的惩罚。
2. 如果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选择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新的组织成员,那么他们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 对于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故意纵容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刑期将会上升至5年以上。
4. 如果在犯上前述三项罪行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的犯罪行为出现,那么将会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来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