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缺席的行为达到了严重违反公司的规定和法规两方面的程度;或者,当他们在工作中的严重渎职以及欺骗性行为,导致了对雇主们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或危害时,这便可以作为我们终止雇佣关系的依据。
反之,若没有满足以上任何一条要求的话,那么咱们就可以按照公司所制定的健全规章制度,给予员工适当的警告或者适度的罚款惩处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