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有任何人违反了国家所制定的相关法规,实施非法经营活动并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其行为涉及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是非法经营外汇行为,具体表现为:
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之外进行外汇交易,且交易额在二十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达到了五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其次是居间介绍骗购外汇行为,即通过居中撮合,使得他人购买超出法定范围的外汇,且交易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非法经营行为,其特征在于:
个人实施这类非法经营行为,经营数额超过了五万元人民币,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而对于单位来说,则要求经营金额必须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同时违法所得金额也不能低于十万元人民币。
最后,对于那些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门槛,但是在过去两年时间里因为类似的非法经营行为已经被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并且再次从事相同情况的非法经营活动的人而言,他们也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