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通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何种类型的合同具有有效期限制或确立其生效及终止时限。
通常而言,合同的有效期及其生效与终止之相关事项皆应由各相关方在协议中自行协商确定。
只要该协定所约定的期限或生效以及终止的具体条件符合各当事人真实意愿,并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关于效力性强制性条款的规定,那么这样的协商达成的内容均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依照以往惯例来讲,凡经依法成立取得合法资格认证的合同,其生效的时间从合同正式签署当天开始算起;若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前未就生效时间段进行约定,那么大多数人普遍认为该合同从签署之日起便生效实施;若是当事人通过签署合同文书的方式来订立合同,则自双方所有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公章的那刻起,此份合同便宣告成立了;此外,当事人倘若选择运用信件、电子数据等形式来签订合同时,他们也可以在合同正式成立以前要求签署确认函;当确认函签订完成后,这份合同便正式宣告成立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所在的时刻;还有一种情况下,即使合同中并未就生效时间做明确指定,然而却对合同生效附加条件有所限制的话,那么合同签署方必须等到附加条件达成后才能使之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