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贵司应于所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被已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第三十个自然日当周内,提交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工伤认定申请事宜。
2、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贵司的工伤认定申请之后,若确有必要,可依据审核需求展开针对事故伤害的详细调查与核实工作,届时,贵公司、员工、工会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及各相关部门将会得到全力配合与支持。
3、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贵司的工伤认定申请之后的第六十个自然日起做出工伤认定的最终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知会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及其家属和此位员工所在的公司。
4、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工伤认定决定之后的第二十个自然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到涉及到的受伤员工(或者是其亲人)和贵公司的手中,同时抄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