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法律领域中,若当事人一方未出席法庭审讯,则另一方可借助于司法程序实现离婚。
当法院处理离婚事务时,倘若被告人未能亲自到庭参加,法院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缺席审判,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审判模式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的缺席将阻碍法院作出离婚裁决。
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婚姻关系已经真实且明显地破裂,无论被告是否出庭,法院依然有权判定双方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款中的相关内容,当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他们有权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离婚案件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工作;如果经过调解发现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法起效的情况下,应当准许离婚。
在具体情况上,以下几种情形一旦出现,调解无法发挥作用,应准许离婚:
(1)存在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现象;
(2)存在家庭暴力言行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存在频繁赌博、吸食毒品等恶习且多次教育仍无改变的行为;
(4)因为情感问题而长期分居超过两年的情况;以及(5)其他导致婚姻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况。
此外,当其中一方被宣判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时,同样应予以准许。
最后,如果法院先前已经做出了不准许离婚的判决,然而双方在之后的生活中再次分居超过一年,此时提请离婚诉讼的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依旧应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