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接到支付令之后,若债务人的确财力上难以负担债务,则应主动寻求与其债权人进行商议,尝试请求合理的分期付款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若债务方能够获得债权人的首肯或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批准的情况下,可透过分期还款的形式来逐步履行这笔债务。
倘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又未能清偿债务的状况出现的话,债权方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此过程中,法院如发现债务人确实无充足财产可以用来提供执行,可能会选择终止此次的执行程序。
然而,倘若在未来的日子里该债务人拥有了偿还能力,债权人仍可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启动执行程序的申请。
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当债务人对支付金额或支付原因提出异议的时候,务必要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表述清楚,切勿仅仅以简单的理由诸如“经济情况不佳”或“缺乏还款能力”这样的借口来引发异议。
假如某些债务人蓄意拖欠债务不予偿还,那么他们不仅有着将会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还有可能会发展到更糟糕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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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