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因自身病情需要请假却遭公司拒绝,首先建议您尝试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如若协商无果,致使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劳动者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寻求工会的援助支持;
二是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三是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请求;
四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诉讼;此外,还有其他多种维权途径可供选择。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