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患者康复后误工费的具体计费方法如下所述:
1.若具有固定工作收入者,则应以其单位为其出具的因本次医疗事件而导致的实际误工减少之固定收入金额为依据进行核算;此外,倘若其总收入远远超过了事故发生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之上,则同样需要按照该地区上一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来作为计算标准。
2.若并不具备稳定的工作收入来源,那么便可以参照事故发生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全体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数字来进行推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