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上,离婚协议中关于某一方无需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用的条款具备有效性。
这种约定并非随意而为,它的出现源于夫妻双方经过深思熟虑并达成共识之后的共同决定。
换言之,这对夫妇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可能已经就此事宜进行过深入探讨,并最终作出了一方无需承担抚养责任的决策,而这样的规定在法律层面是被认可且具有约束力的。
当然,尽管如此,若日后孩子在生活中面临经济需求,他们有权要求未尽抚养责任的一方向其提供必要资金支持。
根据现行法规,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这一神圣职责不应因婚姻关系的破裂或离婚协议的具体约定而失效。
若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抚养费用金额及支付条件与相关法律条文存在不符之处,那么待孩童成年之时,仍可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索求额外生活费用以满足现实所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