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员工存在失误行为而导致公司决定予以解雇,且无相关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以下任何一项过错行为上的问题都可能导致其所在用人单位有权终止与其签订的雇佣合同: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长期以来形成并严格执行的内部规章准则;
2.由于严重渎职或贪污受贿等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损失的;
3.劳动者采用欺骗、威胁等手段,或是凭借他人处于危急状态的时机来逼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其真实意愿前提下签署或修改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从而对完成本单方面工作任务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干扰和妨碍作用,或者当用人单位对此已经做出明确提示且赋予足够时间纠正错误但却仍未能得到改善的。
此外,劳动者在以下情况出现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1)劳动者因生病或未受到工伤侵害,在法定医疗期结束之后没有能力继续完成原有的工作职责,而且无法胜任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新的工作岗位;
(2)劳动者在工作中表现不佳,无论通过培训还是调岗换岗等多种方式都依然无法达到正常工作要求的;
(3)当订立劳动合同时针对双方签字确认的客观条件发生突发性变化,使得这份原本稳定可靠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生效,这时若用人单位在充分考虑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尝试与劳动者协商关于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等问题,但最终没能取得双方均满意的结果的;
(4)若用人单位遵循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开展重整过程;
(5)如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面临严重困难;
(6)殒命行业进行转型升级、发生重大技术革命或经营模式调整等情况下,经过整合和转变劳动合同之后,仍然需要大幅度裁员的;
(7)当由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顺顺利利地履行下去的。
在这几种情况下,经济补偿皆按照劳动者在现有的用人单位中所累积的服务年限,每个连续的一年将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标准,向劳动者送达。
假如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是不到一年的,那么将会按照一年的服务时间来计算;对于不足六个月的服务时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则要给予相当于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