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父母居住的房产被动迁时,子女的财产分配标准以以下内容为准:
首要原则是公平分配,子女之间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然而若某些继承人在日常生活中遭遇到严重的困境且缺乏工作能力,他们有权获得更多的财产份额;
另外,那些对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责任或与父母共享生活时光的继承人亦能进一步申请多得一份财产;不过,如有部分继承人具备经济实力和充足的福利,却未能尽到应有的照料职责,那么他们应该自觉交出产权或者减少所获财产。
当涉及私有住宅物权在拆迁之后的生效时,可以参照法定继承的顺位,即依据配偶、子女及父母作为首序继承;在此基础之上,首序继承者有权参与分配遗产并进行均等分割,若首序继承人全员都不具有继承资格或选择全部弃权,则后续顺位继承人将依次取得继承人资格,其中涵盖了兄弟姐妹、祖父母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