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然能够。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标准的工作日长度为每日八个小时,而剩余的时间应当全部归属于员工的自主支配与休息。
然而,若雇主由于生产运营之实际需求有必要对员工进行延时工作的安排,其最长的每日时长应不超过一个小时;如确属特殊情况,可适当将工作时间予以延长,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延长后的工作时长每日不应超出三小时,而且整个月度内总计的累计时间也不宜逾越36个小时。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雇主违反了以上所述的准则,当地的劳动者都有权利拒绝接受此类加班要求。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