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于此情形下,可选择向位于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请,要求撤销裁决之决定。然而,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撤销裁决请求,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时效行使该权利。同时,人民法院亦须在接受到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的两月之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决。若人民法院接收到撤销裁决申请之后,认为其依然具有重新仲裁的可能性,则需通知仲裁庭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重新仲裁,而人民法院也会随之裁定中止撤销程序的运行。如遇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情况,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