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在劳动仲裁案件中,企业未能按照裁决结果履行特定义务,例如支付员工应得的劳动薪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赔偿金额以及合规赔偿金等,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司法机构强制执行法律文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遭申请人可以在裁决书中明确的付款期限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且上诉程序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时需提交裁决书的原件供司法机关查验。
此外,申请执行的内容仅限于裁决书明确阐明的范畴。
实施相关财产保全措施。倘若公司在具备履行裁决书义务的财力状况却故意规避执行,严重者甚至可能参涉及犯拒不执行裁判、决定罪,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以刑事制裁亦无不可。
向人社部和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反映。调解失败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受害申请人仍有权请求这两个部门开具调解书本,并利用这份由官方公正的调解书作为可靠证据,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向更高层级法院或法院纪律检查部门提交申诉。若上一级法院再拒绝执行,受害申请人拥有向上一级法院,甚至是该法院的纪律检察部门提交申诉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种种维权措施须视具体案情而定,依照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