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相关法律已经明确固定,在主张了代位权的情况下,务必须要向人民法院递交相应的申请事宜。
至于关于申请仲裁的效力的性质,无疑是仍有讨论和猜测空间的。
通常来说,代位权的行使往往是通过向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为途径,同时,也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债务人怠于行使自身所享有债权或与其关联的从属权益,进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