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贵司所属之公司需在深圳地区进行迁移时,倘若员工选择放弃跟随而选择离职不前往新址工作,则无权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但若是公司决定整体迁至深圳以外的地方,那么对于选择不随同迁移的员工则有权请求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为根据其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每满一整年即可获得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赔偿。若该员工在此期间不超过半年的话,则可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此项规定中所指的工资乃是指过去12个月之内的所有薪资收入的平均值。
值得注意的是,东莞并不属于深圳地区的范畴内,因此员工在这种情况下是享有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权利的。相反地,如若工厂搬迁移位至广东省深圳市地域范围以内,并且对员工的日常通勤出行时间未产生明显干扰或不便之时,通常情况下,员工主动申请离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轻易做出定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