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国法明确规定,女性劳动者享有为期九十八日的产假福利,其中包括十五日的前置产前休假期。对于已经怀孕的女性劳动者来说,在其合法的工作时间内有权享受到产前检查服务,并且这部分时间应当被充分考虑并计入到实际工作时间之中。对于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性劳动者,雇主是不能延长她们的劳动时间或是以夜班形式来安排其劳动任务的。
此外,对于那些负责哺乳不到一岁小儿的女性劳动者,企事业单位也不得不避免让她们参加加班或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