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如无法律规定之强制要求续订情形出现,未提交续期申请并不构成违法行为;然而若为用人单位主动表示不再续订,需对受雇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若系劳动者自主决定不再续订,则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