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企业并无享有的征地权利。
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只有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政府部门才具有法定的征地权限:
首先,征用土地必需出于维护社会大众公益利益之必要;
其次,征用地是政府行为的一部分,这是政府所特有的职权,其他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均无此项权利。
再者,受地单位需予以配合与遵从,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挡前期征地工作的执行。
再次,且须依法获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书。
最后,政府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必须依法对受地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
并且,整个征地行动必须向公众公开,接受全社会的密切关注及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