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争议一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之时,应附上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从事何种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及其具体办公地址,以及用人单位的详细情况,如企业全称及牌照号码、注册地址以及法人代表或首席执行官的姓名和职务等重要信息。
同时,申诉请求的详尽内容与支撑其成立的相关事实依据也需要一并列举,并且需提供所有证据材料及其出处,以及证明人的信息和住址。
2.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申请之后,它有责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转交给被申请人。
并在仲裁程序开始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开庭的准确时间和地点。
同时,为了确保程序公正公平,仲裁庭需要提前向双方当事人公布开庭日期和开庭地点的主题书面通知。
3.在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之前,法官们需要先进行调解工作,以期能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方案。
如果调解未果,或者在调解协议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之前其中任何一方改变主意拒绝签署,仲裁庭则应立即依照法律程序做出最后判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