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地方性条例情况下,包括远赴异地进行长期疗养(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以及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病情转诊,以及因突发状况在异地诊疗的参保者,将按照中山市所对应的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费标准和支付比率进行相关费用的报销处理。
凡是未能依照规定程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私自去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治疗并产生的医疗费用服务体系内,由医保基金承担70%,剩余部分的30%需要由患者本人自行负担,此项负担费用将无法纳入有效正常的医疗费用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八条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与参保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险种及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挂钩,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参保人享受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1.起付额标准及支付比例。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50%。
2.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二)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享受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1.起付额标准及支付比例。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及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
2.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参保人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8倍、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