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试用期的时长与劳动合同的有效期紧密相关。
以下详细列举并解读了各情况下的适用原则:
1.对于签订期限在三个月乃至一年内的劳动合同来说,其试用期不得超过短短的一个月;
2.当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达到至少一年却不足三年时,此类合同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时间;
3.对于那些具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其试用期的上限为六个月。
另需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设定有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有效期未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则不允许设置试用期。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