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劳动法》中,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并未有设置年龄上限。
即使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60周岁,若用人单位依法选择解除或终止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合约,仍旧需要按照劳动者在用人主体的工作时间长度,具体为每满一年就得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给该位劳动者作为经济赔偿。
另外,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在六个月以上但未达到一年的情况下,可以被视作一年的经济补偿;而在不足以多达六个月的情况下,则需给予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