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判定肇事逃逸行为的衡量准则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对于明确知晓已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当事人却选择驾驶车辆或是放弃所驾车辆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况;
其次,当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认为对事故没有任何责任,继而选择驾车离去远离事故现场时;
第三,若交通事故当事人被发现有着酒后驾驶以及缺乏有效驾驶证这类可疑行为,并且在报警之后,他们拒绝现场遵守等待相关人员处理的法律规定,选择离开然后再返回现场的做法;接下来,描述了这样的状况: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将受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后,未进行相应的报警程序,却无故擅自离开医院的情况;还有另外一种情况:
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受伤者送至医院治疗,但是在离开过程中却为伤者或者其亲属留下虚假的名字、住址以及联系电话而后离开医院的表现;
此外,一些常见情形也被列入考虑范围之内:
比如,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受到相关部门调查期间故意逃避,或者在离开现场后并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实应该清楚意识到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的情况;
最后一类情况就是:
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或者在未经协商的前提下,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同时未能尽职地留下个人真实信息,同时有相关证据证明他们是强行离开现场的行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