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签署的相关协定中,如果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那么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在此类特定情况下,仅有那些明确规定了有关财物事宜的协议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分配问题,同样无法经过财产协议文件进行规定或协商,这类行为将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应,并且是得不到法律认证与保护的。
而在实际生活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只能等到夫妻双方选择离婚的那一刻,通过签署离婚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并且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此类约定才能拥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也会得到法律层面的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