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个体而言,一旦沦为失信人并且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这并不会对其配偶或家庭带来任何负面影响。
然而,当某个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时,便会在真实意义上遭受信用惩戒。
在此情况下,该“被执行人”如已经具备实际履行债务的能力却依然不履行已生效的司法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人民法院有权将其划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体系,进而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1.通过伪造证据、进行暴力袭击以及使用威胁手段来阻碍、抗拒法院的执行行动;
2.利用虚假诉讼程序、虚假仲裁行为或者隐瞒、转移资产等方式来逃避履行债务;
3.严重违反财务报备制度;
4.无视限制高额消费令;
5.“被执行人”无合理陈述、理由地拒绝履行和解协议;
6.同时具备履行能力但仍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司法裁决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