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建立新的家庭个体的条件如下:
需达到成年人满18岁的法定年龄、经济独立自主并且具有独属于自己的门牌号码、此外,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区的村庄或社区与户主共同提供同意新家庭个体设立的书面意见。
随着家庭成员仍然在现住地居住,若因婚姻原因或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等需求需要设立新的家庭个体,可以提供以下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事处进行申请:
第一,由民政局颁发的合法结婚证书;
其次是离婚证书或是由人民法院发布的离婚协议、调节书等文件;
第三类情况涉及到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分割的裁判文书;
最后是由县级以上的房地产管理机构所颁布的私人财产分割后的拥有权证明和公共住房租赁使用权分割后的证明(这些都不包含夫妇双方之间的表面权利)。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