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现了调解协议之后,若有一方当事人未依照此前达成的协议约定的时限进行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
所谓的“协议约定期限”,其实就是指当事人在对劳动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后正式生效的那个时间段。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对结果表示反悔,或者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十五天之内未能履行该协议,都可依法申请仲裁。
换句话说,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十五天内,当事人们仍保留着反悔或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此期限内并不视为当事人有违反协议的行为。
倘若当事人超过这段期限进行仲裁请求,那么他们将必须遵守并执行之前签订的那份调解协议。
此时,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依然拒绝履行生效的协议,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诉讼途径迫使对方履行协议,或者径直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支付令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