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是完全可行的。
在进行仅限于商业贷款的购房计划中,完全可以考虑借助公积金用以偿还相应的房贷付款项。
而在实际提取过程之中,通常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如下所示的相应证明材料:
首先,当劳动者首次选择使用其住房公积金以支付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以及集资建房等属于个人生活用房的款项时,他们需要递交各类相关证明文件。
其次,对于那些希望由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人们来说,除了上述提到的文件以外,他们还需要额外提供有关夫妻婚姻状和主购房子者提取记录单的原始证件及其副本。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能将公积金账户中的所有余额全部提取出来用于替代贷款本金的话,这样做不仅可以降低贷款本金的数额,同时亦能使整体还款利息随之削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