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哺乳期妇女是指处于产期未满而又尚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劳动者,此时用人单位应依法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她们参与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作以及其他哺乳期不适宜从事的工作任务;
另外,也不能随意延长她们的工作时长或者安排需要熬夜的轮班值班,恪守法律规定。
为了保障这些劳动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用人单位应对处在哺乳期期间的女性员工每天给予1小时的哺乳假;若该女性员工分娩多胞胎,那么在此基础上,每新增哺乳一名婴儿,便需每日额外增设1小时的哺乳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