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两者之间究竟谁能够更为快速地解决问题,这实际上并不容易做出直接的比较。
原因在于它们各自都附带着一些特定的约束条件。
而真正重要的是需要针对实际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考量,例如倘若涉及到工资被无故拖欠以及劳动者应得的其他劳动报酬等情况,这时候使用劳动监察大队无疑会更加迅速有效;然而若是其他类型的劳动纠纷,那么最好还是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作为仲裁制度中的一个分支,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各类劳动纠纷。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仅具备了仲裁制度所共同拥有的一些基本特性,而且还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