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机构是劳动行政部门纠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法行为、主管劳动监察的工作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多方代表组成、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办事机构。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受案范围和监察内容来看,两者的管辖范围有所不同,但对于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费,以及对行政处分不服等,劳动者既可以向仲裁委申诉,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此外,按照许多地方两个机构的分工,一般来说,难以确定用人单位同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劳资纠纷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合同类案件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群体举报案,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理;个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或因履行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用人单位因转制、分立、合并导致原劳动合同的解除、延续、变更、连续工龄计算、新劳动合同的签订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二、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的区别
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方法、程序、效果等有所不同。其办案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性质不同。劳动监察部门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准司法性的办案机构。
2、程序不同。劳动监察既管事后纠正,也做事先预防。而劳动仲裁属事后纠正,不能主动介入。
3、收费不同。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而劳动监察办案时不能向当事人收费,只能针对当事人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举证责任不同。劳动监察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必须翔实地调查取证,然后方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员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
5、法律效力不同。劳动监察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只有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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