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鉴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自主性原则,劳动者主动作出离职决定时,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用人机构。
在正式做出离职书面表示之后,劳动者取得了自由处置的权利,无需获得用人单位的批准即可离开工作岗位,同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其尚未领取的工资以及按每满一整年工作时间支付相应数量的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可获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此外还享有办理离职相关手续的权益。
在提交离职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如遇雇主阻碍劳动者顺利离开的情况,劳动者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委员会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若对于仲裁所作之结论持有异议,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