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普遍接受的上下班时间界限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均应当被视为工伤处理,而关于详细的时间限制并未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行明确规定。
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即可被认定为工伤:
在正式工作的前后时间段内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紧密相连的准备或收尾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以及在日常上下班路上,由于遭遇并非自身主要责任所导致的交通事故或其他特定类型的公共交通工具事故所引发的伤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