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规定,女性职员在生育过程中可享有最多为期158天之产假待遇。
在此期间,女职员可享有共计98天的产假,包括产前15天的预产期休假。
如遇难产情况,则需要额外再延长15天的产假。
如果生育为双胞胎或多胞胎,那么对于每新增生育的婴儿,都可额外再享受到至少15天的产假。
倘若女职员在孕期内进行流产手术,当胎儿不足4个月时,将获得15天之产假。
而如果胎儿已满足4个月大时才进行流产手术,则将享有42天之产假。
总之,以上所述皆符合在职妇女的法定产假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