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未能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的职责;
2.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双方之间的协议限度,及时且足够金额地支付劳动者薪酬;
3.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未能为劳动者按时缴费,保障其社会保险福利;
4.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对劳动者造成了实质性的权益损害;
5.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欺诈、恐吓或是基于他人压力,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丧失;
6.雇主使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来要求劳动者投入工作,或者在没有进行科学决策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强制劳动者进入危险区域,这都极大地危害到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