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司职员未能执行上级指令或拒绝接受组织任命时,被解除雇佣义务时,方才需要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众所周知,具体补偿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公司未经员工与管理者之间的充分协商,便擅自调动员工的岗位;其二,职员因对于新任职位不满而拒绝服从指令;这两种情况均属于企业单方面强制终止或解除劳动契约的行为,企业应就此向员工作出双倍赔偿。
再者,如果员工因无法承担现有工作职责,企业同样享有调整员工岗位的权利。
在此种情况下,若该员工仍遭解雇,则并不存在须向员工予以补偿的义务。
当然,若员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企业亦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首先,在试用期内,员工被证实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标准;
其次,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再次,员工严重渎职,有损公司利益,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此外,员工在同一时间内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且经过公司提醒后仍未改正;
最后,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以及,员工因触犯刑法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